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依法从轻处罚
【案 由】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公诉机关: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陈某,男,1994年4月18日生,住所地:深圳市南山区xx园xx栋。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,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8月6日被逮捕,现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指控:2015年7月初,被告人陈某在某微信交友群中发现高某某需要发票,于是主动联系高某某出售发票,高某某与其朋友苏某某和陈某见面,并得到陈某提供的两张发票后到公司报销时发现是假发票,遂欲举报陈某出售假发票的违法行为。2015年7月27日20许,高某某向陈某电话求购6本假发票,并同时报警。陈某按照事先约定,携带假发票到深圳市南山区xx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,准备以每本人民币200元价格将6本假发票卖给高某某,被民警当场抓获,并当场缴获“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(500元)”六本共591份。经鉴定,上述缴纳的591份发票均系假发票。
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,承认控罪。
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辩称:
1.本案情节较轻,被告人准备出售的假发票数量较小,系初犯、偶犯,亦属于犯罪未遂,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悔罪态度良好;
2.被告人家庭困难;
3.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5个月以下拘役或适用缓刑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人陈某是否应该从轻处罚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,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
二、缴纳的假发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。
【案例评析】
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,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、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发票,以及出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。
本案中,被告人陈某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,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故法院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故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对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,法院予以采纳,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,法院予以采纳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、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5)YHXS0384、0384-1档案编写】